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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4万!福建省古田县隆捷塑料粒籽有限公司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罚

 

  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福建省古田县隆捷塑料粒籽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公司做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具体表现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混凝沉淀池(该沉淀池位于大门入口右边10米左右,容积为6米*2米*2.5米)东面池边污水溢流排往雨水沟,流入中院溪。根据2024年1月29日宁德市古田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古环监〔2024〕测第006号),你公司外排污水总磷:1.56mg/l,超过了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总磷≤0.5mg/l,已超标。

  1.2024年1月23日你企业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公司位于古田县平湖镇中院村下尾桥的项目场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沉淀池污水直接溢流,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的事实;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沉淀池污水直接溢流,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企业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年1月29日宁德市古田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宁德市古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2024〕测第006号),证明你公司排放废水总磷超标的事实;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未造成明显影响的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两年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次数为1次、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12小时之后、24小时以下、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等情况做综合裁量,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5号)要求整改到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